菏泽学院基建项目集体决策制度
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建管理水平,规范管理行为,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,特制定本制度。
(一)集体决策制度是指在学院党委组织下,召开党委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,就涉及基建项目进行讨论、审议,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。
(二)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事项,应当进行集体研究决定。
重大决策和各项制度的制订;工程立项;工程合同签订;工程变更;工程材料使用;其他需要集体审核的事项。
(三)集体决策时,主管部门应当提交决策事项的有关材料,并就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。
(四)参加集体决策的人员,应当根据其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,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,并对该意见负责。
(五)根据集体决策过程中的讨论情况,提出决策意见;参加决策人员,应当就决策意见表明态度,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,必要时可对决策的决议通过投票表决方式确定,并形成会议纪要。
(六)参加集体决策人员,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向外泄露与集体决策内容有关的事项。
(七)院纪委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,对应当进行集体决策的基建项目未集体决策的,有权责令其改正。
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